中企纵横企业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业务四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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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兴区对高新企业的扶持
发布时间:2024-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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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办法支持对象:在北京市大兴区行政范围内进行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和统计登记的企业、科技服务机构、高校院所、新型科研机构、创新型社会组织等主体,以及在大兴区从事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人才。

  第三条 本办法支持范围:对具有实用价值科技成果提供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和砖业服务,并结合全国科技创新中心总体布局和大兴区实际需求,重点支持来自中关村科学城、怀柔科学城、未来科学城的医药健康、新一代信息技术、新能源智能汽车等高精尖产业领域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第三章 支持方式及标准

  第四条 着力推动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落地。

  (一)支持各类优势主体,通过加快实施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引领带动优质创新资源要素集聚发展。

  1.对在大兴区研发投入总额达到1000万元(含)及以上的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实施主体,按照其开展项目中试熟化和试生产阶段投资总额的20%,给予一次性不超过1000万元资金支持。

  2.对在大兴区研发投入总额达到1000万元(含)及以上的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实施主体,且具有3家(含)及以上来自不同产业或砖业领域主体实际参与的跨领域、跨砖业重大科技转化联合攻关项目,给予一次性不超过1000万元的资金支持。

  (二)支持实施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主体,通过拓展项目资金投入渠道,加快推进项目转化进程。

  1.对获得国家科技成果转化专项支持资金的主体,给予一次性不超过g家级50%的资金配套支持;对获得北京市科技成果转化专项支持资金的主体,给予一次性不超过市级25%的资金配套支持。

  2.对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处于中试熟化和试生产阶段,且已获得各类投资的主体,按照其实际获得投资总额的5%,给予一次性不超过500万元资金支持。

  (三)支持新药和医疗器械的创新研发、科技成果产业化。

  对具有独立自主知识产权,且新药研发取得临床批件,按照Ⅰ期、Ⅱ期、Ⅲ期临床试验阶段,分别给予一次性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的资金支持,每个主体总额不超过300万元;对具有独立自主知识产权,且医疗器械(仅医疗器械三类)进入临床试验阶段的主体,给予一次性30万元的资金支持,每个主体总额不超过200万元。

  (四)支持应用场景建设,加快推动新技术、新产品、新模式在大兴区的推广应用。

  1.对获得北京市应用场景建设资金支持的主体,按照市级实际支持资金的30%,给予一次性不超过300万元的资金配套支持。

  2.重点围绕重大工程建设、产业转型升级、京津冀协同发展等方面开展区级应用场景建设的主体,给予一次性不超过项目投资总额50%的资金支持,醉高不超过1000万元。

  第五条 不断增强科技成果转化市场动能。

  (一)支持各类主体通过争取国家和北京市相关重要奖项,全面提升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品牌影响力。

  1.对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北京市科学技术奖的主体,按照其实际获得的奖金额度,给予一次性同等额度资金支持。

  2.对获得中国专利奖金奖、银奖、you秀奖的主体,分别给予一次性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资金奖励;对获得北京市发明专利奖的主体,按照其实际获得的奖金额度,给予一次性同等额度资金支持。

  (二)支持实施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主体,通过运用知识产权制度,推动成果转化项目可持续发展。

  1.对获得国内(含港澳台地区)发明专利(含国防发明专利)授权的主体,每件发明专利给予一次性5000元资金支持;对获得国内(含港澳台地区)实用新型专利授权的主体,每件实用新型专利给予一次性500元资金支持。每年度每个主体的国内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授权支持总额累计不超过20万元。

  2.对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和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途径,获得国际发明专利的主体,按照以下标准给予支持:在美日欧专利局获得国际发明专利授权的主体,每件发明专利每个国家(地区)给予一次性5万元资金支持;在其它国家(地区)获得国际发明专利授权的主体,每件发明专利每个国家(地区)给予一次性3万元资金支持。每件发明专利支持范围不超过5个国家(地区),每年度每个主体的发明专利授权支持总额累计不超过30万元。

  3.对开展海外专利预警的主体,按照其实际支出费用总额的50%,给予一次性不超过50万元资金支持。

  第六条 加快构建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体系。

  (一)支持各类科技服务机构集聚化发展,通过提供砖业服务促进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快速落地。

  1.对在大兴区内实际办公的科技服务机构,按照其每年度为大兴区主体提供科技服务收入总额的5%,连续三年,给予年度不超过100万元资金支持;对提供新药以及医疗器械临床研究、研制测试试验、申报注册、生产工艺开发、第三方检验等砖业化服务的机构,按照其上年度为大兴区主体提供相关砖业服务实际收入总额的5%,连续三年,给予年度不超过200万元资金支持。

  2.对在大兴区完成技术交易年度总额达到10亿元(含)以上的技术转移机构,给予年度100万元资金支持;达到5亿元(含)至10亿元的,给予年度80万元资金支持;达到1亿元(含)至5亿元的,给予年度50万元资金支持。

  3.对与大兴区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区科委)正式签署合作协议,且为大兴区引进科技成果转化落地项目的科技服务机构,连续三年,按照其促成已落地转化项目实际投资总额的5%,给予总额不超过200万元资金支持。

  4.对已在民政部门登记备案的行业协会、产业技术创新联盟、知识产权联盟、民办非企业和基金会等社会组织,按照其上年度为大兴区主体提供相关砖业服务实际收入总额的5%,给予年度不超过50万元的资金支持;对在大兴区开展新药以及医疗器械临床批件、产品注册证、生产批件、促进开展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等砖业服务的社会组织,按照其上年度为大兴区主体提供相关砖业服务实际收入总额的5%,给予年度不超过100万元的资金支持。

  (二)支持各类科技服务机构创新化发展,通过打造服务品牌提升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水平。

  1.对shou次被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科技服务机构,给予一次性30万元资金支持。

  2.对shou次获得国家一类协会、学会或北京市及以上政府颁发授予的各类砖业荣誉称号或砖业资制认定的科技服务机构,按照其获得荣誉称号或砖业资质等级g家级给予一次性30万元资金支持,北京市级给予一次性20万元资金支持。

  (三)支持各类科技服务机构平台化发展,通过建设服务载体,优化科技成果转化体系运转效能。

  1.对服务于大兴区重点产业领域的特色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平台建设主体,按照其平台购入仪器设备实际费用总额的50%,给予累计不超过3000万元资金支持。

  2.对能够高效整合国内外科技成果项目信息资源、实现供需准确对接的“互联网+”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平台运营主体,按照其在大兴区促成科技成果交易总额的5%,连续三年,给予年度不超过500万元资金支持。

  3.对新引进各类科技服务机构总数超过10家,且新引进科技服务机构实际办公总面积达到1000平方米的运营主体,给予一次性50万元资金支持。

  4.对大兴区内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科技园区四类创业服务载体,按照各类创业服务载体内所有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当年实际获得的投资总额进行年度分类排名,对每类创业服务载体排名qian三名的,按照各载体内所有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当年获得实际投资总额的5%,分别给予年度不超过200万元、150万元、100万元资金支持。

  第七条 持续优化科技成果转化发展环境。

  (一)强化科技成果转化人才服务体系,营造有利于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宜居宜业发展环境。

  1.对按照《大兴区高层次人才服务办法》《大兴区you秀青年人才培养支持办法》规定新引进的科技成果转化高端人才,在大兴区新创办并主导的科技型企业、新型科研机构以及科技服务机构的,给予创办的主体一次性20万元资金支持。

  2.对获得大兴区产业发展配套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支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科技研发带头人、研发团队核心、技术you秀青年或中高层管理人员,对其公租房使用期内的租金,给予全额支持。

  3.对在大兴区开展科技成果转化人才服务的主体,按照其每年度开展各项人才服务所实现收入总额的10%,连续三年,给予年度不超过100万元资金支持。

  (二)健全科技成果转化公共服务体系,营造有利于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良好社会氛围。

  对已在大兴区成功举办,且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大型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品牌活动或高精尖产业项目对接活动,按照活动支出总额的50%,给予单项活动不超过100万元资金支持,同一申报主体年度奖励总额不超过2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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